#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2012年12月,印度,一位23岁的女大学生在一辆“黑公交”上惨遭6名歹徒轮奸并施暴。送医后,她体内的肠子仅剩不到5%……现代医学没有魔法,13天后,这条年轻而美丽的生命离开了这个世界。事后,一名罪犯在面对媒体时居然扬言:“她不反抗就不会死,她就应该安安静静地接受。”其离谱的公开言论可见印度社会观念之偏差。
十年后的今天,印度女性生存状况依然令人担忧,疫情之下更是出现童婚趋势上升的现象。在印度这个国家改善女性地位如此之难,为什么?
一、文化禁锢公元前1500年前后,来自中亚的雅利安游牧部族南下印度,带来了吠陀文化。此后,这份文化资源被不断完善,发展成为婆罗门教与其后的印度教。印度女儿的苦难,与这份文化、宗教传统息息相关。
吠陀早期,男女地位虽趋于分化,但社会风气还比较开放,男女相对平等,女性依然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扮演一定角色。这一时期,女性形象具有多元性和矛盾性:她们光明、智慧、美丽,同时她们黑暗、诱惑、嗜杀。湿婆的妻子杜尔迦便具有生殖与毁灭的双重性格、温柔相和恐怖相的不同面貌。
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因其生理优势而逐步垄断着经济、社会资源,女性的地位进一步被贬抑。女性形象更多地与阴暗面联系在一起,邪恶又诱惑。印度文化追崇“洁净”,而女性被认为是“不洁”,女子应该为自己的“不洁”性别负责,应对丈夫百依百顺,为其生养后代。成书于公元前后的古印度宗教、法律经典《摩奴法典》规定:女子一生只能嫁一次,并且不得脱离父亲、夫主或儿子。可见在当时的社会中,女性已经沦为了男性的附庸。
这样的文化哺育了一代又一代人,孩子们都在重男轻女的环境中成长,男孩们发现自己可以分得更多的食物与关爱,而女孩们自幼就要承担起家务。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被文化所塑造,认为男尊女卑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因为女孩不重要,男孩们就觉得可以对女孩做任何想做的事——导致印度社会强奸、家暴事件多发。
二、宗教“加害”:童婚、嫁妆与萨蒂制
印度的传统宗教——印度教吸纳了其形成时期女性地位低下的社会观念,并被一代代虔诚的印度教教徒所传承,成为禁锢剥削印度女性的又一利器,其中,童婚制、嫁妆制与萨蒂制的危害甚至流毒至今。
童婚在印度历史上由来已久,将女儿们早早嫁出去甚至成为父亲的宗教义务。《摩奴法典》中规定:“不及时嫁出女儿的父亲应该受到谴责”、“女孩应该在8-12岁结婚,30岁男子应该娶12岁女孩。24岁男子应该娶8岁女孩”。印度文化观念中,女性是“不洁”的,月经初潮后的女性更是“不洁”,因此应该在少女月经来潮前为其安排婚事。早在公元前,女孩们的婚龄便开始降低。英国殖民期间,曾对童婚做过记录:童婚是普遍的现象,女孩们的婚龄多在8-12岁。过早地承担人妻、人母的角色给女孩们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许多女孩因过早产子而难产死去。
童婚女孩
与我们中国部分地区男性为彩礼所累相反,印度女性深为嫁妆所困。在早期,嫁妆是女性获得继承权的途径,父母出于对女儿的怜爱,自愿将部分财产以嫁妆的形式给予女儿。在印度,这一原本美好的举动逐渐走向它的反面:嫁妆成了女方父母的义务。《摩奴法典》中的教条“一切希望幸福的男人应该不惜一切供给女儿各种装饰品、衣物及食品”,更是加剧了这一倾向,嫁妆成为女子在婆家地位的决定性因素。高昂的嫁妆使女孩被父母视为负担,更迫使女孩家长选择童婚——因为传统上,女子年龄越小,嫁妆越少。
“萨蒂”,梵语原意为“好妻子”,萨蒂制即寡妇在亡夫火葬堆中自焚,跟随丈夫死去的传统。印度教虽然未强硬要求寡妇自焚,但也对寡妇的生活做出了种种限制:寡妇必须保持素朴、守节,过最寡淡的生活,一天只能吃一点食物,此外,还要忍受丈夫家人的刁难与冷遇。17世纪以后,萨蒂制不仅没有被取缔,反而被人们的宗教热情推到巅峰:人们甚至把寡妇捆绑起来投入火葬堆中。1829年,英国宣布寡妇殉夫为非法时,一些印度女子游行要求捍卫她们殉夫的权利……萨蒂传统之毒,可谓浸入骨髓。
萨蒂制
三、现代困境在现代化的今天,许多印度女子的命运依旧令人心酸,尤其是处在社会中下层的女性,她们难逃早婚早育、失去自我的命运。
女性地位的提升离不开女性的独立,而女性的独立离不开接受教育与独立的经济能力。现代童婚扼杀了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贫穷的多子家庭根本承担不起所有孩子的教育费用与女儿们的高昂嫁妆,不得不将女童早早嫁掉。而许多男性——哪怕是受过一定教育的男性,也依然认为嫁妆是他们财富的合理来源。
印度传统文化依然禁锢着印度人的思想。印度黑公交案中的辩护律师声称:“她不该跟食物似的出现在大街上。”“我们有最好的文化。在我们的文化里,没有女人的地位。”许多印度父母甚至认为,如果女儿不幸遭遇强奸,那么嫁给强奸犯是最好的选择。在这方面,印度的现代教育是失败的,其广度和力度都未能真正地打破社会的偏见。
而这一切,不仅仅是印度女儿们的痛,也是所有印度儿女们的痛,是印度的痛——女性困境的背后不仅是文化的困境,也是社会的困境:社会贫富的分化和政府的不够作为,使许多印度人每天都生活在贫困线下,过着根本不值得为之而活的生活。贫民窟的孩子们早早在大街上闯荡,殴打和暴力是司空见惯的事儿。小偷小摸、强奸女孩,乃至杀害一条生命,很容易成为他们无望生活中的宣泄口。黑公交案中一位罪犯的母亲哭着说道:“饥饿的人民能做什么?我们生来就贫穷无助。”
当然,也有许多独立勇敢的女性尝试“走出来”。在女孩家人的同意下,媒体公开“印度黑公交轮奸案”受害者的姓名:Jyoti Singh Pandey (乔蒂·辛格·潘迪)。乔蒂的父亲说,Jyoti意为光。她确实像光一样:虽然出生在贫穷的家庭,但是劝父亲让她用自己的嫁妆读书,离开人间的时候,她刚在德里大学医学系接受了4年的专业教育,乔蒂一直梦想未来能够成为一名医生,在她缺乏医疗机构的家乡建起一家医院。她也一直是父母的依靠与期待。
印度社会需要更多像乔蒂一样的女孩,需要更多在黑公交事件后发出声音的青年男女,更需要印度政府的努力,需要全体印度人的共识。现实苦闷,而我们依然相信理想与彼岸。
为印度的女儿发声
文史君说近年来,女性题材的电影在印度并不匮乏,杰出者有《摔跤吧!爸爸》、《神秘巨星》、《厕所英雄》、《炙热》,这至少说明印度社会越来越重视女性问题。今年,印度GDP超过了它的原殖民国英国,跃居世界第五。作为一个野心勃勃的发展中大国,印度若想越走越顺,就必须寻求解决国内的社会问题。关注女性,关爱女儿,将成为评判印度进步的重要指标,不知印度能否漂亮地完成这份作业?
参考文献陈贝贝:《论印度教婚姻陋习及其对印度教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郑州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林承节:《印度史》,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
(作者:浩然文史·奕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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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在印度女人头上的“三座大山”,都是什么?
在印度,传统婚姻习俗存在很多陋习,比如童婚、高额嫁妆和寡妇殉夫,这是压在印度女人头上的“三座大山”。
童婚是印度古老的结婚习俗,有人认为始于吠陀时期。印度不少古代法典中有大量记载。古代《摩奴法典》中规定,24岁的男子应同8岁的女孩儿结婚。其他宗教经典也提到,让女孩子在发育之前结婚,父母死后可以升天。因而,童婚在印度早就成为宗教教义的一部分。到了中世纪,印度战火硝烟四起,印度教徒不愿意同异族通婚,因此父母们便赶紧把未成年的女儿嫁出去。如此一来,印度的童婚现象就更为严重和普遍了。
1929年,英国殖民当局立法禁止童婚。印度独立后尽管国家将法定婚龄定为男21岁,女18岁,但由于印度没有法律形式的结婚登记制度,也没有配套的执法措施,对违法者最多只是处以15天的拘役和1000卢比的罚款。印度童婚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在农村等落后地区,据称,在印度几乎一半以上的人是童婚。
童婚中的女孩儿通常只有几岁或十几岁,甚至还有吃奶的孩童。在每年5月的结婚旺季中,印度数百个地方都会举行大型的儿童集体婚礼。这种婚礼和正常婚姻一样,经过媒灼之言、父母之命,最后举行正式结婚仪式。婚礼也和成年人的婚礼一样,3-4岁的孩童穿戴整齐,戴项链和手镯在大人的指点下绕“圣火”3圈。
按照习俗,幼女婚后仍住在娘家。11-12岁后去夫家,此后的命运就由夫家决定。她们干着与年龄不相符的家务,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有的十儿岁就做母亲。守寡的少妇不许改嫁,要穿最粗劣的衣服,不准参加任何娱乐活动。
印度女人结婚不光年龄小,还要赔上高额的嫁妆。嫁妆大约是新娘家庭6年的年收人。如果嫁妆达不到婆家的要求,嫁过去的女性就会受到虐待甚至被杀。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这样奇特的嫁妆制度的呢?
这还是要去宗教中找说法。印度教的种姓制度规定孩子出身的等级将根据孩子父亲的等级而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高种姓的男人找了一个低种姓的女人,那么他们的孩子仍然是高种性,但高种姓的女人下嫁给低种姓的男人,那孩子则成了贱民。在印度,种姓的优越在社会的认同和政治资源的占有上还是有极大好处的。所以那些低等级的中产阶级希望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一个“好人家”:高种性的男人。这些可怜的贱民们希望自己的外孙实现“血统上”的贵族化。因此高种姓的男人们便狮子大张口疯狂地要价。
如果说高额的嫁妆压得女人喘不过气来,那么寡妇的命运则要更加悲惨。对于印度教徒的寡妇来说,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殉葬,要么生不如死地苟活着。
寡妇殉葬在印度被称为“斯迪”。通常殉葬的地点选在池塘边上,寡妇在池塘中清洁过后,穿上新衣,戴上首饰来到焚尸场。祭司和众亲友还有乐队立在一旁。由祭司或死者的儿子将柴垛点燃,寡妇退下新衣和首饰扔进火中,然后纵身跃入火中。此时,乐队奏乐,人们手持木棒向火中的女人砸去,以免她忍受不住跳出火外,场面惨不忍睹。除了同丈夫尸体一起火化,还有一种是同丈夫的遗物一起火化的殉葬制度。假如丈夫死时妻子有孕在身,则等她分娩后再同丈夫的遗物殉葬。若同时有几个妻子,则只有正妻有权同死去的丈夫殉葬,其余妻子各自随死去丈夫的遗物殉葬。如果丈夫客死他乡,妻子在闻讯后先用丈夫的鞋接触一下自己的胸口,然后跳入火中自焚。
这些寡妇之所以选择殉葬,首先是婆罗门教也向这些可怜的女人保证,假如她们能以身殉夫,那么来世她们将获得更加荣华富贵的生活。其次寡妇悲惨的一生使她们丧失了活下去的勇气,索性陪自己的丈夫共赴天国。
如果没有勇气殉夫,寡妇的脸上和衣饰上就要加上标志。根据印度教的《摩奴法典》,寡妇不许改嫁,不许打扮,不许倚门而立,不许贪食美味,不许拜访邻里,不许进行祭礼,日食一餐,席地而卧。寡妇被认为是“不祥之物”,人们甚至认为是妻子命运不济而克死丈夫。她们被视为家里的负担,一生只好在别人的责备、呵斥和内心的痛苦中干着繁重的家务,为别人照看孩子。
印度的种姓制度和寡妇焚身殉夫
印度的四种结婚方式为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都是神圣幸福的结婚方式,通过这四种结婚方式所生的儿子,在有关吠陀的知识上出类拔萃、长命百岁,而由买卖、自主结合、强行绑架和偷盗所结成的另外四中婚姻,则被指责,其生出的儿子,定是凶残的、虚伪的、仇视吠陀和圣法的。那罗陀认为:女子出嫁,应由下列人负责:一、父亲;二、兄长,但要有父亲的授权;三、祖父、四、舅父、五、有能力的母亲;七、如母亲无能力,由其远亲承担。印度婚礼奢华、讲究。出嫁妆、送彩礼、设宴会、接待来客和迎亲队伍等等如同盛大庙会一样,张灯结彩,锣鼓喧天,他们认为花费越大,越光荣体面。在古代印度的吠陀时期,寡妇是可以改嫁的,没有什么限制和规定。往后,寡妇改嫁逐渐减少,尤其到了公元2世纪以后,寡妇改嫁就开始遭到反对了。大约到公元10世纪以后,情况进一步恶化,尤其到了11世纪,制度的严峻几乎达到了顶峰,寡妇不许改嫁,即使幼年寡妇也不许改嫁。
古代印度的后宫制度自印度文明期(指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印度河流域发展的上古文明)就存在了,特别是在丘比塔王朝,一般后宫约有230名宠妾,国王后宫则超过几百人。国王后宫的婢妾大多是大臣的妻妾或是各地方的美女,她们要在后宫待一个月以侍候国王。
印度的初夜权制度: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不得结婚。而记录中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
印度还有一些落后的部落地区,其婚姻关系更为复杂。有些部落盛行一妻多夫制,一个姑娘嫁给某家的兄长,同时也是其他兄弟的妻子。梅加拉亚邦迦洛族盛行舅表兄妹结婚,一个男子可以与姊妹俩同时结婚,在岳父死后还可以娶丈母娘。在喜马拉雅山区印巴停火线附近,有一处被遗忘的雅利安人部落,他们盛行一妻多夫制,处于母系社会的发展阶段。在印度史诗《摩词婆罗多》中也有坚战五兄弟共同娶了黑公主为妻的故事。
[《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的圣典,印度教法中的最有权威的一部法典。该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以下的规定。1、实现种姓内婚制。不同等级种姓间不得通婚,但允许上等种姓男子娶下等种姓女子为妻。这也叫“顺婚”。逆婚之所生子女要降为最低种姓。此法典还规定,种姓从高到低的顺序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根据教义不允许最高种姓娶首陀罗之女。2、一夫一妻制只对下级种姓而言,对于最高种姓可以多妻。例如,婆罗门可以有四个妻子、刹帝利可以有三个妻子、吠舍可以有两个妻子、首陀罗只能有一个妻子。3、丈夫在家庭中享有特权。印度教认为子女无德只有欲,所以女子必须服从男子。在家中的地位相当于奴隶。无财产可言。对丈夫“从一而终”,甚至有“焚身殉夫”的称为“苏蒂”的习俗。4、主张童婚法典规定结婚年龄为8岁。为此,在印度,幼夫夭折和幼妻为寡夫的现象也是常见。5、有关遗产和继承方面,因种姓的不同而有区分。例如,婆罗门妇女之子可得4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可以得3份、吠舍妇女之子可以得2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能得1份。而且规定,种姓妇女所生之诸子中,长子优先。
《法典》规定:“妇女幼时处在父亲的监护下,青春期处在丈夫的监护下,老年时处在儿子的保护下”,并强调“妇女绝不应任意行动”。双方家长有意向性目标后,首先要由占星师算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看两人是否相克,能否恩爱、白头偕老。如果两人八字相符,就开始谈嫁妆,然后定婚姻。
关于离婚,《摩奴法典》规定:“不妊之妻可在第八年休弃,只生女儿者可以在第十一年被代替。”
在《法典》中,抢夺婚是合法的。印度的抢夺婚曾见于雅利安民族,根据《摩奴法典》,缔结婚约可有八种合法方式,其中一种为“罗刹式”即“杀伤其亲族,摧毁其房屋,将哭喊着的少女从其家强行抢走”,这其实就是后来的一种抢夺婚。根据规定,只有“刹帝利”即种姓武士,才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另一方式“阿修罗”指的就是买卖婚姻。摩奴曾承认“吠舍”和“首陀罗”这两个较低的种姓实行买卖婚姻,但他本人是禁止的。他说:“姑娘的父亲若有知识就不应该接受财物,即使很少;因贪而接受财礼的人就成为‘买奴隶的人’”但是,“仙人式“的结婚方式中,新郎为娶妻向新娘的父亲赠送一头或两头牛的做法却被摩奴及其他法经作者视为合法。他们明确否认这是财礼,但其实这是买卖婚姻的残存方式。
[伊斯兰教对印度婚姻的影响](这段是不是换到后面,即置放入中世纪欧洲阶段?)
大约在八世纪前后,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那以后逐渐对印度的文化和人民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因为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两者的教义不同,所追求的不同,所以两个宗教之间的关系一度紧张。当穆斯林统治者利用处于统治者的优势地位并强迫印度教徒改信伊斯兰教时,印度教徒把此作法看成是对本教的侵犯和对社会的压迫,为此,在印度教社会中,婆罗门为保持所谓血统的纯洁和神圣,对婚姻等规定更加严格,从各种方面限制女子的活动范围了。因此,在这个时期,一方面种姓的狭隘性加重了,另一方面妇女们的社会地位进一步下降。由于种姓的发展和“守旧性”和“狭隘性”的加重,使低级种姓的人越半越多地改信伊斯兰教。但是,这种狭隘性产生了另一个作用:促使格比尔、纳那克等人对宗教和社会进行了改革,以缓和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之间的紧张气氛。
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对种姓制度和婚姻制度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印度教徒为了防止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严格种姓制度,婆罗门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不遗余力,但其他一些种姓的抵制,尤其是迦耶斯特、柯帝利种姓以及刹帝利接受了穆斯林统治者的保护。因此,这些种姓的社会地位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其地位仅次于婆罗门。有些刹帝利种姓的人还在穆斯林统治机构中作事、当官,甚至与穆斯林通婚。婆罗门处于伊斯兰教的力量担忧,为了保持种姓制度和种种仪式的完整性,努力限制种姓成员同穆斯林发生联系。婆罗门的严格规定使低级种姓的人深受其害,、摆脱困境许多人改信伊斯兰教,促成了印度教种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穆斯林为了达到长期统治印度的目的,加强同印度女子联姻,甚至想同印度教寡妇结婚,遭到了印度教徒的强烈反对。为此印度教徒对婚姻给予了更多的限制:第一,实行童婚。降低女孩的结婚年龄,婚龄下降到8—9岁。第二,在高级和中级种姓中戴面罩的习俗流行起来,尤其避免同穆斯林发生联系,这样,就杜绝了与穆斯林结婚的可能性。第三,对寡妇再婚作了严格规定,大力宣传寡妇为夫殉葬。并把这种做法视为最大的贞节和最高的美德,施以宗教和道德色彩,致使殉葬制蔓延开来。
[印度教下的婚姻陋习]
男尊女卑,古今中外,不乏其例。但印度教却把它淋漓尽致地发挥到了及至。这方面的典范就是印度的嫁妆和殉葬习俗。
殉葬制度又称“萨蒂”,大约最早是从王公逝世时妃嫔殉葬之风发展而来,进而扩大到上流阶层,以后普及于一般妇女。,印度教时代在上层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妇殉葬的风俗非常盛行,死者若有数妻,则正妻与死夫一起殉葬,其余妻子要单独自焚。此外,为丈夫殉葬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同丈夫一起殉葬,即妻子与死夫尸体一起火化;一种叫模仿殉葬,即妻子与故去丈夫的遗物一起火化。假如丈夫死时,妻子有孕在身,则等她分娩后再同丈夫的遗物殉葬。如丈夫死在异国他乡,他忠诚的妻子闻讯后先用丈夫的鞋接触一下自己的胸口,然后跳入火中自焚。若不殉葬,则被人认为是失去贞节的人。
如果没有勇气殉夫,她的脸上和衣饰上就要加上寡妇的标志,并要比丈夫在世时更加小心地回避任何男性。男子见到了寡妇也要回避,因为寡妇是“不祥之物”,人们甚至认为是妻子的不吉利才造成丈夫的死亡。印度教教义规定,女子一旦和丈夫结合,就是永远的结合,即使丈夫已经死去,也永远不能和他分离,一个女人一生只能结婚一次,寡妇守节至死才能上天。寡妇因为打上不吉祥的烙印,就成为婆家做牛做马的奴仆,在社会上也不再享有一般已婚妇女的各种权利和待遇,她们无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宗教活动,不能参加婚礼、祝寿等一切喜庆大事,甚至不许修饰仪容,有的寡妇还要把头发剃光。根据印度教的习俗,寡妇还要献身于苦行与节欲的生活;在孟加拉邦,寡妇被禁止吃鱼肉;在安得拉邦,寡妇要吃长斋。
即使生活21世纪,我们依然对当代印度的婚姻倍感神秘,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曾经出现在公元之前史上的的种姓制度、嫁妆规则、一夫多妻、童婚、殉葬,种种陋习居然一路传承到了现代,并且于愈演愈烈。
翻开印度报纸,嫁妆案触目惊心,特别是在北方邦,75%的婚姻问题与嫁妆直接相关。几乎天天都有相关悲剧的报道,有些人命案甚至发生在高学历高职位人群当中。据统计,每年约有9000名印度妇女因为嫁妆达不到婆家要求而丧命,2000年新德里平均每12小时就有一名女子因为嫁妆问题而被活活烧死。女方家长倾家荡产筹集嫁妆,年轻男子明码标价:从20万到1000万卢比(120万卢比相当于2。5万美元)不等,实物包括手提电脑、手机、家庭影院、数码摄像机、微波炉、纯平数码电视、全套珠宝首饰、欧洲蜜月旅行、中型汽车和、一套房子等等,而且价格还呈不断上升趋势。有印度学者甚至认为嫁妆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收入再分配调节手段,大量的金钱从女方家长那儿流到了男方的家庭和亲戚手中。
印度在1757年后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来开始推行了英国的法律。1831年废止了殉葬制。到1947年独立后,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全国并不统一。各教依据教规行使。1954年颁布了特别婚姻条例,规定同宗教的人或不同宗教的人通婚,以民事登记婚形式或按照条例认可的宗教仪式举行婚礼。1955年,颁布了印度教婚姻,废止种姓家庭制度;1961年颁布《反嫁妆法案》;1978年颁布了禁止童婚补充条例。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很难改变习俗的。例如,有一媒体报道了在1983年5月17日,印度就有1万名儿童的举行了集体结婚;1993年的《印度斯坦时报》还刊登了比哈尔邦一个60多岁的部落酋长先后娶几十个妻子的故事,其中最年轻的一个妻子只有18岁;2006年5月的英国《泰晤士报》报道了当月发生的印度寡妇殉葬事件。这些情况似乎都说明了在婚姻方面,印度仍旧延续着古代的制度,与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不曾并轨。
[印度历史]
目前已知的印度河流域最早的文明是出现在公元前2300-前1750年的哈拉巴文明。后来雅利安人从南俄草原经中亚进入印度河流域,开始了印度的吠陀时代。在公元前1400-前900年是早期吠陀时代,即“梨俱吠陀”;公元前900-前600年是后期吠陀时代——“沙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
公元前600-前400年进入了印度的列国时代,亦称早期佛教时代,印度文明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东移到恒河流域,佛经之所谓16国。之后,印度经历了摩揭陀在恒河流域的霸权时期。马其顿东征入侵印度河流域之后,印度在公元前324-前187年开创了孔雀王朝时期,著名的阿育王当政期间改奉佛教。在一世纪初,大月氏人的贵霜部落立国,是为贵霜王朝。公元1-5世纪之间的贵霜王朝建都于富楼沙(今巴基斯坦的白沙瓦),成为当时与东汉、罗马、安息并立于世的四大帝国。
[印度的宗教与种姓制度下的婚姻]
印度从古至今最大的特点就是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宗教的制约。约公元前7世纪左右,婆罗门教萌生于早期吠陀时代,并成为国教;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6世纪后,在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基础上,印度教逐渐形成,并延续至今。
种姓制度最早产生于雅利安人,早期吠陀时代种姓以肤色为差异确定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不同等级的种姓;后期吠陀时代种姓差异进一步加剧,并产生了诸多亚种姓(阇提)与贱民的区别。
婆罗门即僧侣和后期有资格学习婆罗门教义的种姓成员,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祭祀和文化教育,;刹帝利即武士等,为第二种姓,地位仅次于婆罗门,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平民,为第三种姓,经营商业贸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及各种体力劳动和手工业等。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姓又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据说这些副种姓全国有3000多种,各种姓都有自己的道德法规和风俗习惯,婆罗门的副种姓中社会地位最高的是库林婆罗门。
除以上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排除在种姓之外的人,所谓“不可接触的贱民”,又名“哈里真”。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好像被排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他们的工作是扫地、打扫厕所、处理动物尸体等。在农村,他们只能居住在村外或某一指定区域,不能和其他种姓的人使用同一口井,无权进庙拜神。
不同种姓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利,其中婆罗门的权利最大,社会地位最高;首陀罗的地位最低,备受歧视,无权上学读书,没有资格进庙敬神,甚至有些地方的首陀罗不配让高级种姓的人看见自己的面孔。在古代,老远发现有婆罗门种姓的人过来,首陀罗就得赶紧躲在路旁,等着婆罗门过去自己再迈步,不然就要挨打,甚至会被活活打死。在有些地方,首陀罗连身体的影子都不能落在婆罗门种姓的人的身上,否则就会被认为是玷污了高级种姓人的身体而遭到痛打,婆罗门种姓的人回家后要赶快洗澡,以去晦气。
种姓制度对婚姻制度有很大影响,很多婚姻规定十分严格。在古代印度,只许在同种姓内部通婚,同种姓的各副种姓之间可以互相通婚,但是不能和副种姓以外的人通婚。一般允许“顺婚”,即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取低级种姓的女子,但禁止“逆婚”,即较低种姓的男子不能取高种姓的女子,否则高级种姓的人会被开除出种姓之外。
由于“顺婚”的存在,许多低种姓的女子都想“攀高枝”,嫁个高种姓的男子,于是在社会上出现了你争我夺、高价购买新郎的风气,高种姓的男子立在高高的台阶上“俯视”低种姓的女子,索要高额嫁妆,这种婚姻一开始就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上,而且具有金钱买卖的性质,女方不得不出高额嫁妆以满足男方的需求。一些贪婪的男家,婚后还向女方索取嫁妆与钱财,有的人因得不到满足,竟将儿媳妇活活烧死。
种姓制度几乎成了古代印度社会制度的同义词,它决定了社会生活中人和人的相互关系,男人和女人、丈夫和妻子的婚姻关系。
[吠陀时代的婚姻]
古代印度的文化中有尊重妇女的一面,例如神话传说中有不少女神,史书上也记载着几位备受尊崇的女王,但是思想的主流仍是歧视妇女,也存在着一夫多妻制。在吠陀时代,从《梨俱吠陀》等经书籍的很多记载中可以了解到一夫多妻可能只限于王公贵族,而一夫一妻则被认为是普通的、自然的婚姻形式,《梨俱吠陀》中的赞美诗歌颂的是双马童的成双成对,并对夫妻恩爱做了赞美,阿帕斯坦巴曾经认为:如果做妻子的愿意履行其宗教职责,且生有男孩,那么,丈夫就不应再娶。《摩奴法典》箴言“相互忠贞,白头到老”,所以《梨俱吠陀》时代可能是从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的过度,至少有这方面的偏向。
原配之妻应与丈夫同一种姓,其地位高于其他妻子,其所生的长子地位亦高于其他弟兄。在宗教仪式中,她坐在她坐在丈夫身边,即使无子,也不影响她的地位,丈夫去世后,她可以领养一子。直到今天,尽管印度教不限制一夫多妻,但除非原配不能生养儿子,或患有不治之症,大多数种姓都反对其成员实行一多,男子要想再娶,须得到种姓中的潘查耶特(五人长老会)的同意。佛教也有类似规定,妾在丈夫死后,也以得到丈夫兄弟的赡养。
对于婆罗门来说,原则上只能结一次婚,除非没有子嗣。在婚姻中,娶妻一方总是要高于嫁女一方,娶妻的村庄从来不反过把女子嫁给把女儿嫁给他们的村庄。不论什么时代,最昂贵的婚姻形式为:将女儿嫁给一个婆罗门,还要伴以礼仪性的交付。妇女第一次结婚叫初婚,,男子第一次结婚并有了孩子,叫做主婚,如果再进行其他结合,则叫做副婚。在王族种姓中,一夫多妻相当普遍,尤其是姐妹共嫁一人的情形屡有发生。
直至19世纪初期,这种陋习还很流行。以孟加拉邦为例,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1817年英国人开始统治孟加拉邦时,当时平均每天有两名寡妇殉夫自焚。又据统计,1819年全邦竟有839名寡妇殉夫,仅加尔各答就有544人。
印度自古流行嫁妆习俗,其历史沿革与印度社会的另一陋习—童婚有密切联系。一方面,印度教提倡童婚,认为女子来月经前可以结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古代印度战乱连连,为避免女儿在战争中遭遇不测,人们往往在女孩未成年时早早将她嫁出,这样她就是别人家的人,娘家父母的担子就算是卸下了。因而,8、9岁到14、15岁就结婚的女孩大有人在,嫁妆于是成为婆家将她们养大成人的资金。可见,嫁妆的出现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
除了种姓“顺婚”的原因外,妇女地位低下,是嫁妆问题存在另一个根源。在印度,咒骂男人的话是“但愿你生个女儿”,因为没有比这更糟糕的了。大多数印度女人婚后不工作,只在家操持家务,带孩子,没有经济独立性。嫁妆陋习还与妇女的法律现状相关。由于女性受到歧视,没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女孩不可能向她的兄弟一样继承父母的遗产。因此,在她出嫁的时候,家里往往要给一笔丰厚的嫁妆,从而迫使她丧失继承权。虽然印度早在1956年就通过了关于妇女有继承权的法案,但在残酷的现实使法律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德里大学一位经济学教授说,只要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在继承权方面与男子不平等,她们的地位就不会改变。
嫁妆陋习还与妇女的法律现状相关。由于女性受到歧视,没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女孩不可能向她的兄弟一样继承父母的遗产。因此,在她出嫁的时候,家里往往要给一笔丰厚的嫁妆,从而迫使她丧失继承权。虽然印度早在1956年就通过了关于妇女有继承权的法案,但在残酷的现实使法律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德里大学一位经济学教授说,只要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在继承权方面与男子不平等,她们的地位就不会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公元3-4世纪婆罗门教士Vatsyayana,被认为是一位终生禁欲的苦行僧,写出了印度最色情的作品之一《爱经》。作者在书中叙述了怎样求婚,怎样保持良好的婚姻生活,怎样保持忠贞;他赞赏由爱情缔结的婚姻,他在书中告诉女人,怎样才能满足丈夫正常的、全部的性要求,从而使性爱升华,同时男子也应该尽自己所能使女方快乐。
或许这能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明在为什么在印度一边是大量的文艺作品在歌颂爱情,一边传统习俗在压迫婚姻?同样的表现是:长期起来,作为印度历史与文化上各不相同却又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部落组织、穆斯林世界、印度教世界能够长期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