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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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详情↓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以下简称“酬金制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间、酬金以及物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结余或者不足的处理方式、物业费的税费等具体内容。

三、关于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费即为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酬金,其中物业服务支出属交纳的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一)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与该项目物业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物业服务资金审计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应当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用分摊、企业利润等。酬金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用固定金额或者固定比例等方式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四、关于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管理

(一)单列核算账户的开立

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项目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及财务核算账套。银行账户专门存放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公共收入、区维修资金专户及业主大会账户划转资金等;财务核算账套专门用于核算该项目有关的物业服务资金、公共收入、代收代付资金等。

账户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国家会计管理相关制度,并接受业主与业主大会的监督。

(二)物业费的收交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后,应当出具相应金额的收款票据。

(三)物业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物业服务资金预算。年度物业服务资金预算应按照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分项预算,并考虑可预期的劳动力成本变化、物价指数等因素。年度物业服务资金预算金额高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年度总额的,该预算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限,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年度物业服务资金预算,并及时答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提出的质询。

(四)年度预算外的事项

因不可预计的突发原因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正常开展,需要实施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外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项目预算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约定实施。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业主讨论决策。

五、关于物业服务资金的账目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季度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限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书面报告经审计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上一年度物业服务资金的决算情况。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应当根据该年度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逐项进行决算。

六、关于物业服务资金的审计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应当聘请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年度审计结果,物业服务资金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一)物业服务资金有结余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上一年度结余的物业服务资金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或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当退还给相关交费业主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处理。

(二)物业服务资金不足

物业服务资金不足的,应由相关业主一次性补缴相关费用或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理。

七、其他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5〕7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

一是关于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明确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及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构成。规定应当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

二是关于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项目账户的开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项目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及财务核算账套,以及账户存放资金的内容、账套的用途。

三是关于物业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明确年度物业服务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并根据新修正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立预算公告制度。

四是关于年度预算外事项的处理。明确年度预算外项目支出的征询程序。

五是关于物业服务资金的账目公布。明确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及决算情况的公布时间及相关要求。

六是关于物业服务资金的审计。明确物业服务资金结余或者不足的处理方式。

七是关于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944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规定予以修改完善。

关于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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